变更与更正登记-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发布时间:2015-11-10 00:00 信息来源: 苏仙区电子政务办 作者: 点击量:  
办事指南

转报单位: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民族变更、更正民族,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

提交材料信息: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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