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3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其他职权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SXDR—2017—00013
郴州市苏仙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政发〔2017〕14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3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及其他职权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审改办等9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59 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 号)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99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其他职权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郴政发〔2016〕2 号)、《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5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其他职权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郴政发〔2016〕15 号)、《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1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其他职权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郴政发〔2017〕12 号)文件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3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其他职权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职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职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2项)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职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及其他 行政职权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区发改局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编制招投标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招投标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 |
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区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论证。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5 |
建设工程监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区辖区内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区域) |
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建设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区辖区内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区域)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区辖区内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区域)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8 |
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竣工验收文件备案(苏仙区建制镇、乡辖区) |
区住建局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交通部公告2007年33号) 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83﹞交公路字2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技术服务项目委托办法》(湘交计统〔2013〕368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造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造价成果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区辖区内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区域) |
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10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 |
区交通运输局 (区公路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条件审核 |
区交通运输局 (区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编制项目评价材料,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设施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13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6 |
水利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
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报告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
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8 |
生产、储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区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组织(全区性社会团体、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20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组织(全区性社会团体、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组织(全区性社会团体、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组织(全区性社会团体、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23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项目审批 |
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2、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2公顷以下) |
区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供水单位、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及工作人员资格许可 |
区卫计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出具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 |
区卫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 |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
供水单位、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健康检查证明,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及工作人员资格许可 |
区卫计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申请人应按要求出具健康检查证明,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证件遗失声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餐饮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
区卫计局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31 |
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16号令)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2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物事业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评估、评审。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