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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苏仙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5 17:58 信息来源: 法制办 作者: 点击量:  

SXDR201700014

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政发〔201715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苏仙区2017年行政

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郴州市苏仙区2017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各部门参考。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2017124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

进口化妆品案

SXDC2017〕第1

 

行政执法机关: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7510日,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陈列了皓蓝备长炭清牙膏3盒、皓蓝冰爽酷新牙膏3盒、皓蓝金缕梅维C牙膏2盒三个品种的化妆品共8盒。经查,上述化妆品原产国均为韩国,属进口化妆品,且不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2017512,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卜里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卜里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指定行政执法人员李XX、雷XX办理此案。2017510日,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销售小票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谷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7512日,执法人员对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谷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2017519日,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 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化妆品陈列于该店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分别以皓蓝备长炭清牙膏23.9/盒、皓蓝冰爽酷新牙膏18.5/盒、皓蓝金缕梅维C牙膏18.5/盒的零售价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04.50元。截至案发时,该店已售出皓蓝备长炭清牙膏2盒、皓蓝冰爽酷新牙膏2盒、皓蓝金缕梅维C牙膏3盒,违法所得140.30元。经现场清点,还剩余上述化妆品共计8盒,其中皓蓝备长炭清牙膏3盒、皓蓝冰爽酷新牙膏3盒、皓蓝金缕梅维C牙膏2盒,均在有效期限内。上述化妆品原产国均为韩国,属进口化妆品,且不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7519日,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成案件讨论合议意见;2017522日,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同意给予行政处罚。

2017522日,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郴苏)食药监妆罚告〔2017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于2017523日到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卜里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

201766日,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768日,经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进口化妆品皓蓝备长炭清牙膏3盒、皓蓝冰爽酷新牙膏3盒、皓蓝金缕梅维C牙膏2盒;2.没收违法所得140.30元;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420.90元。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伍佰陆拾壹元贰角(¥561.20元)。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郴苏)食药监妆罚〔20171”《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8日,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谷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对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代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记录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经营场所内悬挂证照的现场拍照1张,证明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以及经营资质与责任主体情况,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2017510日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销售小票1份,记录消费者正选购商品情形的现场拍照1张,证明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

3.代理人谷XX《居民身份证》、《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与委托事项。

42017510日《现场检查笔录》、2017512日《询问调查笔录》、《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销售记录》各1份,记录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经营场所内涉案物品陈列情况的现场拍照1张,证明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5.涉案物品外包装各1份,记录涉案物品的外包装情况的现场拍照1张,证明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销售的皓蓝备长炭清牙膏、皓蓝冰爽酷新牙膏、皓蓝金缕梅维C牙膏属进口化妆品的情况。

6.涉案物品《商品标价签》各1份,《ZGSY管理有限公司商品库位调拨单》复印件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记录现场采取扣押措施的现场拍照1张,证明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销售的皓蓝备长炭清牙膏、皓蓝冰爽酷新牙膏、皓蓝金缕梅维C牙膏的进货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数量及现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况。

7.XX《居民身份证》、《任职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豆XX在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XXX店任代理店长职务与身份情况.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5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一节“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罚基准: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无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未因违法行为而导致不良后果,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3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420.90元。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伍佰陆拾壹元贰角(¥561.20元)的处罚。

五、告知权利

郴州市ZGSY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郴州市苏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

用途行政处罚案

SXDC2017〕第2

 

行政处罚机关: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

当事单位: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7824日苏仙区林业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在株梓塘采石场倾倒泥土毁坏林地。苏仙区林业局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到现场就株梓塘采石场倾倒泥土违法占用林地一事进行调查。

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指派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陈XX、谭XX办理此案。2017824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从201788日起在其租赁苏仙区许家洞镇株梓塘村一组(小地名顺湖岩)的山场上采石将其剥离的泥土倾倒到林地里。2017824日苏仙区林业局对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林罚责通字〔2017〕第003)2017825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对违法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进行了实地丈量、拍照及技术勘验,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调查报告。经现场实地丈量和技术勘验确认TS建材有限公司在株梓塘村一组(小地名顺湖岩)的山场倾倒采石场生产剩余泥土面积为3.3亩,经技术鉴定为一般林地。20178251440分至1530分,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XX(有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租赁合同及林地权属证明。

2017828日苏仙区林业局对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在株梓塘村一组(小地名顺湖岩)的山场倾倒采石场生产剩余泥土改变林地用途一案进行了质证,制作了《林业行政案件质证笔录》,该单位委托代理人邓XX对调查取证的结果未提出异议,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表示认可。2017829日,该案调查终结,苏仙区林业局综合执法队向林业局法制股提交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意见书(郴苏林罚意字〔2017〕第0011号)提请法制审核。                                      

2017830日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林政法规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拟处罚意见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主管法制的领导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意见适当。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综合执法队向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XX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对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应享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综合执法队向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接到告知书后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权利。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租赁山场倾倒采石剩余泥土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依据《苏仙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项第二款第二目的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上不足7亩的,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        

三、决定结果

201794日,经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法制主管领导决定,制作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郴苏林罚决字〔20170011号),对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你公司于201712月份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3亩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叁万叁仟元整(33000)。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郴州市苏仙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18 644901040000391 开户行:农行苏仙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794日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综合执法队采取了直接送达的方式,将郴苏林罚决字〔20170011号处罚决定书送达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邓XX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于当日直接将罚款缴于指定账户。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综合执法队对该案件予以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对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综合执法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该案询问调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技术调查报告、改变林地用途现场图片、当事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当事单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改变林地用途程度。

1、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在许家洞镇株梓塘村一组租赁小地名顺湖岩的山场上倾倒采石剩余泥土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技术调查报告,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邓XX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在租赁地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林地属性和地类。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苏仙区许家洞镇株梓塘村一组小地名顺湖岩的山场倾倒采石场生产剩余泥土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说明

关于对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苏仙区许家洞镇株梓塘村一组小地名顺湖岩的山场倾倒采石场生产剩余泥土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苏仙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部分第九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上不足7亩的,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      

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苏仙区许家洞镇株梓塘村一组小地名顺湖岩的山场倾倒采石场生产剩余泥土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3亩,林地属性为一般用材林(楠竹为主部分杉幼树)。决定处罚1、限你公司于201712月份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2、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3亩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

五、告知权利

郴州市苏仙区TS建材有限公司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仙区人民政府或者 郴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资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行政处罚案

SXDC2017〕第3

 

行政执法机关:郴州市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7510日,郴州市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接阳XX举报反映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郴州市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人员到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郴州市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吴XX、黄XX、张XX办理此案。执法人员对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517日前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公司授权委托人严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报送资料和询问笔录,公司只帮一部分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一部分员工没有购买。

2017524日,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经查,该公司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发放给员工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资料未报送。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送书面材料。该公司已超过指令时效,仍拒绝向我机关报送有关材料。2017614日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凭证未报送,该公司未给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7614日,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拟决定处罚种类、幅度适当。

二、法律适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2017619日,经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应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人社监罚字〔20172号)。

2017622日,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公司授权委托人严X在《送法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对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1、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深州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从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资料(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备案复印件)可以证明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实。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障书面资料显示,该公司没有为部分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

3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对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严X做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证明了严X承认了该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为全部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没有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社会保险类>裁量幅度标准,具有《基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6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因此,对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深圳市D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郴州市苏仙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郴州市DSRM医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SXDC2017〕第4

 

行政执法机关: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

当事人:郴州市DSRM医院

一、案件事实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发改价监﹝2016574号)文件精神,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执法人员于2016725日对郴州市DSRM医院20151月至201512月期间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定执法人员李XX、朱XX对郴州市DSRM医院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检查,调取了郴州市DSRM医院20151月至12月期间,西药、医用器材和特殊材料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明细电子档各1份、收取温馨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和收取胎心监测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各3份为证据材料,并制作《检查登记表》5份,调取郴州市DSRM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复印件1份。2017130日,执法人员对该医院委托代理人曾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5份。

2017320日,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了该案调查,查明了该医院价格违法行为,形成了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查实,郴州市DSRM医院于20151月至201512月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超过最高差别流通率销售西药。未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湘价医﹝201043)文件的规定,在销售西药价格中,超过最高差别流通差率多销售金额12734.00元。

2、超过实际购进价最高加价率销售医用器材和特殊材料。未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中“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1000()以下的加收8%1001-5000元(含)的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的规定,在销售1001-5000元特殊医用器械和特殊材料价格中,超过实际购进价最高加价率5%的规定,多销售金额110104.00元。在销售5001元以上特殊医用器械和特殊材料价格中,超过实际购进价最高加价率3%的规定,多销售金额105471.00元。合计多收金额215575.00元。

3、提高标准收取温馨病房床位费。未执行郴州市物价局《关于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特殊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郴价服﹝201031号)文件中“特殊病房套间床位费96.00/日的标准”的规定,实际按106.00/天的标准向4745人次产妇收取温馨病房床位费502970.00元,超标准多收取10/,计多收金额47450.00元。

4、重复收取胎心监测费的行为。未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的规定,在已收取了顺产、剖宫产手术费的情况下,又重复向1355人次产妇按23/天的标准收取已包含在手术费内的胎心监测费共计31165.00元。

5、重复收取监护病房床位费。未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的规定,1、在已收取了病房床位费的情况下,又向1168人次产妇按50/天的标准收取监护病房床位费共计58400.00元。

郴州市DSRM医院以上违法事实及金额共计365324.00元的价格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7323日,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该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初审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拟决定处罚的种类、幅度适当,同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7713日,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向郴州市DSRM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发改价监告知〔2017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医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17719日,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向郴州市DSRM医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苏发改价监退款〔201702号)责令当事人在送达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全额退还给消费者。郴州市DSRM医院于201789日向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了无法清退违法所得价款的事实及理由的报告。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予处罚。郴州市DSRM医院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7811日,经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批准,对郴州市DSRM医院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万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整(365324.00元),2、罚款壹拾万零玖仟伍佰玖拾柒元整(109597.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肆拾柒万肆仟玖佰贰拾壹元整(474921.00元)。郴州市DSRM医院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上缴至郴州市苏仙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发改价监处罚〔201702号)。

2017816日,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采取了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郴州市DSRM医院,该医院袁XX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郴州市DSRM医院对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郴州市DSRM医院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程度。

1、郴州市DSRM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复印件,证明郴州市DSRM医院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郴州市DSRM医院提供的西药、医用器材和特殊材料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明细电子档和收取温馨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和收取胎心监测费用结算明细清单以及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组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郴州市DSRM医院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违法金额365324.00元。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郴州市DSRM医院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类第(二)、(六)项和第七类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处罚基准按“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按照实事求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郴州市DSRM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万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整(365324.00元),并处罚款壹拾万零玖仟伍佰玖拾柒元整(109597.00元)。

五、告知权利

郴州市DSRM医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或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郴州市苏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2017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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